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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新闻来源:中国法治  更新时间:2017-05-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案件都由人民法院受理。首先,人民法院受理受理的案件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而不受理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其次,法律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受理,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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