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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8-05-31

 【案情简介】

  段某某与朱某系合法夫妻。2015年4月,段某某被医院诊断为椎管内血管瘤,治疗至少2年,且不能完全恢复,费用初步估计需10万以上。段某某因经济困难,丈夫朱某对此不闻不问,更不愿出钱给段某某治疗。无奈之下,段某某只能放弃治疗。后经鉴定,段某某为二级肢体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2015年段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履行扶养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朱某答应每月支付200-500元扶养费,但几个月后,朱某便不再支付扶养费。因段某某无收入来源,靠女儿打工生活、治疗,入不敷出。丈夫朱某在外务工,有一定收入。段某某多次要求朱某支付扶养费和医疗费,均未果。

  于是段某某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经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朱某于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段某某扶养费600元,定于每月28日之前付清当月扶养费;段某某的后续康复治疗费凭票据由朱某承担一半。

  【以案释法】

  市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法律硕士、公职律师周小冬: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

  本案中段某某与朱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相互之间有扶养义务。段某某因病致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无房居住,需要继续康复治疗。朱某长期从事装修漆工,收入较好,却不履行扶养义务,违反了《婚姻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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