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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实施轻罪涉案驾驶人交通协勤制度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2018-04-27

 惩教结合 创新落实恢复性司法

射洪实施轻罪涉案驾驶人交通协勤制度

  4月20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刘某某在为期7天的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中的表现,依法酌定不起诉。这是射洪县探索建立“涉罪不诉”警示教育工作机制中一个典型案例,以惩教结合的方式创新落实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着重于对被害人、社会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今年3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射洪县公安局,创新启动实施对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拟不起诉人开展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使涉案驾驶人真正在思想深处时刻紧敲安全警钟,在行动实处戒除交通陋习、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安全出行。

  司机通过考核获不起诉处理

  2018年3月12日中午,刘某某在射洪县太和镇某餐馆吃饭、饮酒。当日15时许,刘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太和镇驶往金华镇,当行驶至广兴镇滴水崖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将刘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9.8mg/100ml。

  2018年3月30日射洪县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刘某某移送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4月10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与射洪县公安局共同制定《关于对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件中拟不起诉人开展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让刘某某参与为期7天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并将根据表现作为不起诉的附加条件。

  参加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期间,刘某某每天准时在指定地点学习、值勤。最终因刘某某某参与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表现较好,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

  开展体验教育作为考核依据

  记者从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年来,该院办理的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在该院办案总数居高不下。为此射洪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涉罪不诉”警示教育工作机制。今年1月至2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和射洪县公安局联合开展调研,分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类案情况,并初步制定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方案。

  今年3月,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和射洪县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案件中拟不起诉人开展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依照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进行交通劝导和宣传公益服务,把体验教育结果作为认定其悔罪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过实施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能够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创新落实恢复性司法,通过警示惩戒交通违法犯罪,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倡导全民遵纪守法,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4月,射洪县全面实施了《关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案件中拟不起诉人开展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

  考核不合格者将被重新起诉

  记者从射洪县人民检察院获悉,在体验过程中,射洪公安局交警大队将定期或者不定期将参与人员的体验教育情况通报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同时,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将派人定期或不定期对参与人员体验教育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

  据介绍,参加交通协勤体验教育活动的人员应当统一佩戴文明劝导标识,服从管理,听从指挥,积极参与,保障安全。对未按规定穿着、迟到、早退等违反体验教育纪律的,将视情况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体验教育期限,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参加体验教育活动。体验教育结束后,参与人员要认真填写教育活动考察表,经交警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并送至射洪县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视为悔罪表现好,可以依法对其酌定不起诉;教育体验不合格的,将依法提起公诉。

  (杨树林  全媒体记者  向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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